- 中文名
- 乡镇
- 外文名
- villages and towns
- 类 别
- 行政区划
- 行政首长
- 乡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 乡镇数量
- 38734
乡镇读音
xiāng zhèn
乡镇解释
1.乡和镇。泛指较小的城镇。
2.为中国现行三级行政区划。
乡镇简介
几千年来,我国乡镇设置不断演变。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乡镇机构进行多次重大改革。
乡镇历史沿革
“乡制”始建于西周,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乡镇作为国家设置的一种地方行政建制,从理论上讲,应具有以下特征:保持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组织制度的规范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
“乡镇建制”经历了“乡官制”、“职役制”、“自治制”等多次变革。“乡官制”:就是乡治为官治,乡官是官。据史载,西周初年,大小国家和部落多至数百个,周王朝为了加强对乡里社会管理与控制,开始建立“乡制”。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此时的“乡制”规模较大,层级划分细致,注重“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周、相宾”等社会功能。“乡官”皆有品级,是“公务员”。“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
秦朝时期,对“乡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据史载,秦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朝廷授予地方官员一定的权力,即根据人口多寡可随时调整和变动“乡”的建制规模及员额编制,从而使后来的“乡”建制规模越来越小,地位和作用也逐渐降低。魏晋、隋唐时期,“乡”的规模仅为500户左右,与周代的“万户之乡”无法相比。“乡官”隶属关系复杂,各自为政,肢解了基层政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到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已经开始向“职役制”转化。
职役制
“职役制”:就是乡治由官治转为半官式的绅治。由于隋唐实行“科举制”,“官”与“吏”分设,“官”作为“士”身居要职,而“吏”的地位逐渐降低,颇有义务服役的性质,乡官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再是官,乡制逐步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
自此,隋唐至清末的千余年间,我国乡里社会的政治下层,实由官治而沦为半官式之绅治。
清代除了继承明朝以来的自然村落的形态之外,采取明朝的里甲制,作为赋役征收的机构;采取宋朝的保甲制,以维护地方治安。但上述改革措施大大增加了吏胥人数,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致使“吏胥视民如鱼肉,民畏吏胥为虎狼”。这是“职役制”下的乡村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
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没有“地方自治”之说,但在清朝末年也出现了乡村自治的萌芽。一是太平天国的乡村组织采取寓兵于农的方法,建立守土乡官制,此时的“乡官”均由保举或公举的本地人充任、且多由贫苦农民构成,平时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战时执行军事任务。
二是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开始提倡“乡镇自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晚清政府制订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为地方自治的基层单位,城镇人口10万人以上者设为“区”,5万人以上者设为“镇”,乡村人口5万人以下者设为“乡”。城镇乡分别成立“自治公所”,设“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主要负责“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慈举、公共营业”等事务。议事会的议员均由选民互选产生,但属于名誉职务,不支付薪水,只有董事会的成员才发薪水。
民国时期
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
在抗日战争爆发前,国民党政府曾规定:“百户以上村者设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设保甲;保甲长须由县区长委任;实际是充当政治警察,“防制异党之活动”。
1939年,又规定:乡(镇)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各股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据粗略估计,1942年国民党政府仅区一级约干部16万人,乡镇一级约干部68万人,保甲长1200多万,大大超出了传统农业国家的农民承载能力,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基层政权的基础。
建国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演变阶段,每一阶段机构设置及团干部配备均有所不同。
一、第一阶段(1949—1958年):确定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
1.机构改革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始了土地改革和基层政权建设,实行县、区、乡三级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只配备数名专职甚至是不脱产的工作人员,分管民政、公安、财政、粮食、调解等事务。
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健全乡镇政权建设的指示》,规定:乡人民政府应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
一般应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设各种经济的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调整,最多不超过七个。
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1957年农村开始撤区并乡。
2.团干部配备
1954年9月青年团中央书记处在《青年团中央关于团的农村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团区委经过今春紧缩编制后,已由原来的3个干部减少为1个或两个干部。
事实上很难管得过来。我们拟要团的区委均增设几个兼职的委员,以建立集体领导,加强对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基层组织的管理。
二、第二阶段(1958—1980年):人民公社时期
1.机构改革情况1958年初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实行小社并大社的主张,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镇党委改称公社党委,原镇人民委员会改为社务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设各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文教卫生、民兵、调解民事等。生产大队(管理区)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和进行经济核算的基本单位。生产队是劳动组织单位。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兼有国家行政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1962年6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的管理层级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大队一般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2名,设治保、调解、民政等委员各1人,设民兵连(或营)长1人,仍保留妇联、共青团等职数。
2.团干部配备情况
1959年,在合并县市和调整公社组织机构中,共青团中央批转了陕西团省委关于县、市、公社团委干部编制、配备、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各级农村团组织的干部编制名额,原则上应与各方面干部编制一样,不增不减。公社团委干部的编制应是:凡公社干部编制15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干部1名,编制20人到30人的,配备2名,编制30人以上的,配备3人至4人。对于不脱产团总支书记因公误工,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1961年10月,小平同志在党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工作时说:“全国公社有五万余个,一个公社应当有一个团的脱产干部,在这里定下来。”1962年国家编制方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有脱产干部5人以上的,配团的干部1人。”1964年6月19日,小平同志在团的九大讲话时说:“你们提出,团的专职干部应该适当增加,这个意见,我觉得是正确的。”“过去提出每一个公社有一个专职干部,这是中央已经作了决定的,应该是这样的,没有的应该补起来。”1965年8月9日党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工作,当汇报到团的干部不多,在精简机构中是不是要再减的问题后,小平同志又说:“在这方面,不能节省。精简机构,主要是在事业、企业、党、政系统。团的编制不大,妇联的编制也不大。”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8月团中央书记处改组,共青团组织被迫停止工作。1970年开始整团建团,恢复各基层团组织。当时公社、镇一级的团干部严重缺额。
三、第三阶段(1980—1985年):“社改乡”时期
从这一阶段开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崭新历史时期。在农村,变化最大的就是乡镇。
1.机构改革情况
1978年12月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逐渐开始解体。1982年12月,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起“乡政村治”体制模式。
到1985年,人民公社全部解体,乡镇重新成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县和乡上下级关系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即“条条块块”双重领导的“七站八所”来推动,其中“所”的性质是政府机构,“站”的性质是行政性事业机构。
2.团干部配备情况
1978年团十大以后,团的系统领导得到恢复了,各级党委加强了对共青团的领导。在党的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团干部在中央没有确定新的编制之前,应该参照文化大革命前的编制配备。但截至1980年底全国有近2万个公社没有配备专职团干部。
1980年团中央组织下发了《关于各级团委编制的参考意见》,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和街道团委一般应配团的专职干部1至2人,团干部的配备逐年增长。但是至1982年全国仍有近万个公社(占公社总数的五之一)未配备专职团干部。
1983年,地方各级团委的机构改革逐步展开,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地方各级团委编制、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配备的参考意见》的通知,提出:“区、公社、乡、街道团委专职团干部1至2人”。
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农村政权体制改革中加强区、乡团干部配备的报告》。团中央在报告中提出如下意见:一社改一乡的地方,乡设团委。乡团委配备专职团委书记1人,配备兼职团委副书记1至2人。
四、第四阶段(1986—1998年):撤并乡镇和县乡综合改革
1.1986年至1989年:撤并乡镇。
由于1983年中央文件中“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的规定给地方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和灵活性,造成了新建乡的规模普遍变小,建制镇的数量猛增。于是从1986年开始,各地又开展了“撤并乡镇”工作,建制乡的数目从1985年的8.3万个左右下降到1988年的4.5万个左右。
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开始把注重力集中到乡以下的村级组织建设。1987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进入了制度化运作阶段。
2.1990年至1997年:县乡综合改革。重点解决简政放权、人员机构臃肿的问题。
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就有关政策做出规定。部分省份选择一些县进行县乡综合改革试点,重点解决乡镇政企关系不顺、县对乡统得过死等问题,实行简政放权,理顺服务部门的条块关系,加强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999年,全国开展地方机构改革,对乡镇采取适度撤并、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归并事业站所等措施,并首次提出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密切配合。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试点。
2004年3月,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决定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提出试点要严格守住“两条底线”:即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5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
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同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财政管理上实行乡财县管;机构设置上不搞上下对口。
六、深化改革
经过5年试点后,200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2009年,全国已完成机构改革的乡镇达1.9万余个,全部乡镇的改革任务将于2012年完成。
深刻背景
(1)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最大背景。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自2000年3月试点,到2006年全面取消。
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迫切需要乡镇机构进行相应的改革,为其提供系统、整体的支持。2004年3月,中央决定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并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农村改革从单一的税费改革进入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到2009年,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展开。
(2)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纵深推进成为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推动器。2008年9月开始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把探索大部门体制、综合设置机构作为改革重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已结束,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普遍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机构,乡镇机构的改革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应有之义。
显著特点
(1)核心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新一轮改革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定位,提出乡镇政府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单看这四项职能,并不都是全新内容,但把现阶段乡镇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清晰地表达出来,却是第一次。
(2)路径是转变乡镇治理模式。要求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财政管理实行乡财县管,变“养人”为“养事”,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改革后,乡镇政府退出催种催收,还农民经营自主权;退出村级事务管理,还村民自治权;退出适于市场运作的事务,交由社会、合作组织。
(3)形式上不搞一刀切。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全国所有乡镇既要“切一刀”搞改革,又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4)原则上坚持权责一致。根据乡镇四个方面的职能,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改变长期以来由于事权和财力的不相匹配导致乡镇权力没多少、责任却无限大,严重影响乡镇的正常履职与运行的情况。比如,山东将上级部门的一些审批权限委托给乡镇政府依法行使;一些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生费、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乡镇政府。
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情况
1、重新调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一般设党委、人大、政府三个领导机构。内设机构实行“大办制”,将乡镇原有内设机构按相应职能重新合并,成立3-5个综合性办公室,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规模较小的乡镇只设一个综合性办公室。极少数地方不设机构,只设若干岗位。个别地方规定,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上述综合性办公室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置机构,除这些办公室外,乡镇不再挂其他牌子。
2、减少乡镇领导职数。改革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兼职和党政交叉任职,党委副书记一般设2名左右,人大副主席、纪检书记、武装部长由党政领导兼任。这样,领导职数总体上精简到5—9名。如安徽由原来的10—15人精简为6—8名,黑龙江由9—11名精简为5名,湖北由原来的平均16人精简为7—9名。一些省份如贵州、湖北的个别乡镇党委不设专职副书记。
3、精简乡镇工作人员。据乡镇改革试点三年后的统计,2007年与2004年相比,全国乡镇行政编制精简4.3%,实有人员精简10.3%;事业编制精简20.4%,实有人员精简28.5%。精简后,规模小的乡镇行政编制一般在20人左右,大的一般在30人左右。
4、创新事业站所运行机制。各地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将事业站所整合为3—6个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对没有正式录用手续的人员和富余人员进行清退分流;第二种是将乡镇事业站所逐步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由政府通过签订合同、项目招标的办法向其购买服务;第三种是将农机推广站等站所改为县直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跨乡镇设置。
1985年至今,即第四到第六阶段,中央层面没有出台新的关于乡镇基层共青团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的政策。
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
(一)对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带来的影响
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乡镇机构改革,都直接影响着农村共青团工作特别是乡镇团委的工作。尤其是1986年“社改乡”之后的历次改革,对乡镇团委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直接冲击到农村基层共青团工作。乡镇团委机构从以前的单设变成逐步合并到乡镇党政办;乡镇团委干部从以前的专职变成几乎全部兼职;部分农村基层党政领导对团的作用存在模糊认识,对团的工作重视程度有明显减弱的趋势,团的工作被边缘化;乡镇团的工作经费和物资来源没有保障;乡村团组织在社会和青年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弱,导致农村基层团的组织出现无班子、无制度、无活动、无阵地、无作用、无发展、无管理“七无”现象。
直接影响表现在:
1、乡镇团委的机构设置。乡镇机构实行“大办制”后,乡镇团委一般并入党政综合办公室,不再单设乡镇团委,极个别地方甚至撤销乡镇团委职数。在工作上,出现以党政工作替代团的工作的情况。
2、乡镇团委的分管。乡镇党政领导职数减少以后,团的工作出现多种分管形式:设党委副职的地方一般是党委副职分管;没有副职的地方指由综合性办公室分管;有的是乡镇党委委员兼团委书记,不再安排分管领导。
乡镇问题
乡镇政权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乡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乡镇政权处在国家行政管理的前沿阵地,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与广大农民群众直接面对,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在农村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桥头堡。当前,乡镇政权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
(1)机构设置与行政环境欠协调,人员临时调度和混合使用;
(2)向体制关系错综复杂,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大;
(3)职、责、权不一致,履行职能与承担责任力不从心;
(4)疲于突击完成各项“中心工作”,正常工作秩序受干扰;
(5)多种因素互相叠加,监督管理力度和效度明显降低;
(6)经费、人才与技术匮乏,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
乡镇思路
当前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就要有正确的基本思路: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服务。着力提升乡镇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等方面的能力,打造服务型乡镇政府。
(3)坚持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为着力点,强根固基。要围绕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着力理顺县、乡、村关系,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乡镇措施
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扎实推进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为此,要强化三项职能:一是强化依法行政职能。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乡,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强化服务职能。主要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的服务能力,形成与外地大市场相衔接的网络,为农民增收铺设通向市场的桥梁。同时,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农村低保等扶贫解困工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是强化组织协调职能。乡镇要协调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协调、理顺村委会、农户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的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协调村委会与各种经济组织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严格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同时要弱化两项职能:一是弱化直接干预生产的职能。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政府做到引导、服务,不强迫、不干涉;二是弱化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政府要建环境、搞服务,不要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1)统筹规划,县乡配合,促进乡域经济发展。
(2)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加强农村公共服务。
(3)合理授权,完善功能,加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工作量大、面广,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使乡镇政府具备一定的权力和功能。首先,要赋予乡镇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力。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求出发,赋予乡镇必要的管理执法权,使乡镇在该管的职能上,职、责、权相匹配。其次,要完善乡镇社会管理的功能,要有适应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保障。
(4)县、乡、村协同,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推进基层民主。
(5)创新农村工作机制,把服务型政府建设落到实处。如首问责任制、群众事情全程代办制、“和谐110”联动体系、“田园110”专家人才服务热线、以“联村、联民、联事、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三联定责”机制等等,对于提高乡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效果显著。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学习和推广。
(1)在确保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前提下,建立正常的乡镇人员进出机制。由于2005年机构改革实行了“5年内只出不进”的严控编制政策,多数乡镇人员缺编,在岗人员结构老化、青黄不接,已经影响到乡镇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在乡镇编制限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选调优秀大学生进乡镇、从大学生村官中选招乡镇公务员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乡镇公务员,尽快解决乡镇工作人员缺编问题。
(2)加强乡镇干部交流,建立乡镇干部流动机制。一要建立一般干部的交流机制,使每个干部都有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自己,得到交流晋升的机会。二要完善乡镇领导与县直部门领导的交流机制。大部分新提拔干部应先到乡镇任职,乡镇的优秀领导可以直接安排到县直部门任职。
(3)建立规范的乡镇干部考评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乡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要增强群众在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话语权,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要建立和加大从乡镇中低层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的机制和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乡镇干部直选。建议逐步引入干部述职和民意测评机制,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对干部的考评中来,把考评成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