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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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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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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投党发〔2019〕30号

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市国投集团《党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4月22日

市国投集团党委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党委职责

第四条 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集团的贯彻和执行,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围绕集团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集团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研究、制定集团党建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好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兴企战略;

第七条?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的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及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领导集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条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建设先进企业文化,负责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统战和维稳工作。

第十一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 ?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出资企业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二)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建议事先拟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场准备工作。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若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且需要召开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各党委成员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逐个发表意见,明确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党委委员、副书记、书记按序试行末位表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四)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

(一)落实责任分工。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积极配合。如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如有保密要求的,参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会议内容。

(三)决策事项交办执行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四)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定期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对决策、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当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重新进行决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二十二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二十二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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