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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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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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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投党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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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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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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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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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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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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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集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审核备案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参照《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规定》(鄂国资发〔2020〕4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投集团本部和各出资企业。包括集团本部内设部室负责人(部长、副部长)和出资企业的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派驻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及控股以上出资企业内设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

其中,出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出资企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企业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市国投集团和各出资企业共同负责。市国投集团重点做好需国资委备案干部的政策指导、选拔任用、上报备案等工作;各出资企业重点做好需集团党委备案干部的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出资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应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严禁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第五条 ?出资企业选任干部要在市国投集团履行任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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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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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任干部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三)提任集团内设部室正职负责人的,应当担任下一职级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提任集团内设部室副职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提任出资企业正职领导人的,应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应在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五)提任出资企业副职领导人的,应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一般应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应在下一级正职和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六)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法律、财务、审计、工程建设等专业性要求较高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职称,且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十)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提任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德才素质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或企业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人员必须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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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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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应采取内部选拔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选拔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综合推荐情况提出参考人选后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出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出资企业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谈话调研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九条?备案程序:

(一)调整动议。由出资企业书面提出提任干部调整动议申请,明确调整动议原因和范围、职数核定和超缺情况、涉及的具体岗位和拟调整人数、选任的方式方法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并制定选任工作方案。

(二)书面批复。市国投集团接到出资企业提任干部调整动议的申请后,就职数超缺情况、资格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经研究同意后向呈报企业书面批复。出资企业需在集团党委批复动议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选任考察工作。

(三)资格预审。出资企业根据选任工作方案开展选拔,确定被考察人选后,向市国投集团提供被考察人选的基本情况、人事档案核查情况、任职条件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考察。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全面细致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严把选人用人关,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认真核查人事档案和干部廉政档案,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出资企业党组织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签字。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其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五)讨论决定。出资企业党组织召开会议,听取考察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理由及详细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六)任前公示。对新提拔的拟任人选,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

(七)呈报备案。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宣布任职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材料包括:

1.拟任人选任免职备案报告(包括干部拟任免职务情况、核定职数和调整后职数超缺情况说明、召开会议时间及干部选任方式等);

2.拟任人选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3.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内部选拔需提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汇总表、谈话人员名单、考察鉴定材料等;社会化公开招聘需提供:公开招聘信息公告、笔试结果、面试结果、政审材料等);

4.党组织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5.拟任人选人事档案材料及档案审核情况表;

6.拟任人选廉洁从业情况意见;

7.公示情况说明;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集团领导兼任出资企业领导职务、集团本部及控股以上出资企业内设部室负责人(部长、副部长)在部门之间平级调整的,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职备案报告、拟任干部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党组织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八)审核备案。市国投集团对出资企业干部选任工作过程、岗位职数使用情况、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关意见等进行审核,并征求集团纪委意见,对符合任免职规定和要求的予以备案。未经集团审核备案的,不得宣布任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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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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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集团本部内设部室负责人和出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继续聘任。新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制,试用期期间不得调整岗位。试用期满进行转正考核,下发转正任职文件。考核不合格的,按原职级安排工作或解聘,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高管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副职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出资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应当按照纪检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其所在企业予以纠正;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对干部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者诫勉函询;对群众反映的企业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如实上报。确有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其责任;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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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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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投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投党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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